如何界定實行階段上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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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界定實行階段上的犯罪中止?

如何界定實行階段上的犯罪中止?

行為人在犯罪預備的過程中,着手實行犯罪之前而停止實施犯罪行為的,屬於預備形態的中止。當行為人已經着手實行犯罪,在實行犯罪的過程中中止犯罪行為的,是犯罪實行形態的中止。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犯罪中止的認定:

1、必須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即在犯罪預備或者着手實行犯罪過程中,也就是在犯罪未完成之前停止犯罪。如果犯罪已經得逞,則不存在犯罪中止的問題。

2、必須是犯罪分子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

二、犯罪中止和未遂的區別有哪些?

1、發生的時間不同。

犯罪未遂發生在已經着手實施犯罪以後,犯罪預備階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則要求必須在犯罪過程中放棄犯罪,即在實施犯罪預備或者在着手實施犯罪以後,達到即遂以前放棄犯罪,均能構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實際結果違背行為人的本意,即欲為而不能為。在犯罪中止中,行為人出於自己的意志而主動放棄當時可以繼續實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為而不為。這是犯罪中止與犯罪未遂的根本區別。

3、刑事責任不同。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對中止犯的處罰輕於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勵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為進行下去,從而有效地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為結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結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為人沒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構成要件,並不等於不發生任何損害結果。犯罪中止要求行為人必須徹底地放棄犯罪。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犯罪中止還要求行為人必須有效地防止他已經實施的犯罪行為之法定犯罪結果的發生。

綜上所述,犯罪中止的類型上有預備階段和實行階段上,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已經實施犯罪後,在過程中因為某些原因放棄犯罪的,應該界定為實行階段上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和未遂都沒有導致實際犯罪發生,但是兩者也存在區別,犯罪中止的刑事處罰更輕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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