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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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詐勒索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

敲砸勒索罪和破壞生產經營罪都是刑法條文中的罪名,觸犯刑法肯定會受到刑事處罰和承擔刑事責任,瞭解敲詐勒索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是非常有作用的。本站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敲詐勒索罪與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

1、敲詐勒索罪的量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對犯敲詐勒索罪的被告人,應當在二千元以上、敲詐勒索數額的二倍以下判處罰金;被告人沒有獲得財物的,應當在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判處罰金。

2、破壞生產經營罪的量刑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破壞生產經營罪的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生產經營的正常活動。生產經營,就其範圍而言,非常廣泛,如工業、農業、林業、牧業、漁業、副業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與這些產業的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建築業、運輸業、第二產業、商業等。就性質而言,既包括國有的,也包括集體的,還包括個體的、私有的、外資的等。只要屬於生產經營,不論其屬於何種性質,對之加以破壞的,都可構成本罪。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他方法則多種多樣、如切斷電源,破壞鍋爐、供料線,顛倒冷熱供給程序、破壞電腦致使生產指揮、工藝流程產生混亂,以影響工業生產、破壞農業機械、排灌設備、農具,毀壞種子、秧苗、樹苗、莊稼、果樹、魚苗等,毀壞農業生產;破壞運輸、儲存工具,影響商業經營,等等。至於其方式,則既可以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如砸碎、燒燬,又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如明知有故障而不加排除。但不論方式如何,採用的手段怎樣,破壞的對象都必須與生產經營活動直接相聯繫,破壞用於生產經營的生產工具、生產工藝、生產對象等。如果是毀壞閒置不用或在倉庫備用的機器設備、已經收穫並未用於加工生產的糧食、水果,殘害已經喪失畜役力的待售肉食牲畜的行為,則由於它們與生產經營活動沒有直接聯繫,因此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定罪刑。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其他個人目的,一般是指出於個人恩怨而產生的不正當心理追求,如憎恨、厭惡、不滿等產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如因受到領導或他人的批評而產生不滿,自己的要求沒有得到滿足而產生不滿,嫉妒他人的成績而心懷不滿,與他人發先衝突而心生不滿,以及厭煩工作而產生不滿,等等,行為人只要出於泄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故意給生產造成較大破壞的,即構成本罪。對於非出於上述目的而故意破壞生產經營的,是否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有不同看法。有的認為不能構成,因為“由於泄憤報復或其他個人目的”是法律明文規定的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的必備要件。

刑法中的罪名的處罰大都是對人身自由的處罰,外加一些附加刑,所以,處罰是非常嚴重的,小編勸大家遵守刑法規定,一切在法律的範圍行使權利。如有疑問,請登錄本站網站諮詢專業的律師,這是非常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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