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逃離部隊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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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四百三十五條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戰時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四百五十一條本章所稱戰時,是指國家宣佈進入戰爭狀態、部隊受領作戰任務或者遭敵突然襲擊時。部隊執行戒嚴任務或者處置突發性暴力性事件時,以戰時論。

法院對逃離部隊罪的裁量標準是什麼?

1、罪體

行為 逃離部隊罪的行為是違反兵役法規,逃離部隊。這裏的違反兵役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刑法、國防法、兵役法及其他涉及兵役方面的法律規定。逃離部隊,是指為逃避服役而擅自離開部隊或者逾期拒不歸隊。根據2000年9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軍人非戰時逃離部隊的行為能否定罪處罰問題的批覆》的規定,軍人違反兵役法規,在非戰時逃離部隊,情節嚴重的,應以本罪定罪處罰。

2、罪責

逃離部隊罪的責任形式是故意。這裏的故意,是指明知是逃離部隊的行為而有意實施的主觀心理狀態。

3、罪量

逃離部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逃離部隊持續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六個月以上的;

(2)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

(3)策動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4)在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

(5)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逃離部隊罪的罪量要素是情節嚴重。這裏的情節嚴重,參照《立案標準》的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逃離部隊持續時間達三個月以上或者累計時間達六個月以上的;

(2)擔負重要職責的人員逃離部隊的;

(3)策動三人以上或者脅迫他人逃離部隊的;

(4)在執行重要任務期間逃離部隊的;

(5)有其他情節嚴重行為的。

服兵役是我國民眾需要承擔的一定責任,如果選擇進行服兵役的話,則要按照《兵役法》的內容來進行遵守。如果沒有按照國家規定的要求來遵守軍中的要求,那麼則是違法行為,並且如果有逃離部隊的行為的話,將會被受到嚴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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