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瑣兒童罪一般要在幾天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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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猥瑣兒童罪一般要在幾天判罪?

猥瑣兒童罪一般要在幾天判罪?

猥瑣兒童罪一般要在幾天判罪在法律上沒有統一規定,如果是簡易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如果是普通程序,則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百零八條 【公訴案件的審限】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二十條 【簡易程序的審限】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 猥褻罪和強姦罪的區別是什麼?

(1)犯罪客體不同

雖然兩罪侵犯的都是性自由權,但強姦罪侵害的是婦女拒絕性的自由決定權。強制猥褻罪侵害的是性以外的性權利的自願選擇,對性的厭惡感、羞恥感以及正常的性感情。

(2)犯罪對象不同

強姦罪的犯罪對象僅限於女性,包括十四周歲以上的婦女和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男性不能成為強姦罪的對象,這與我國傳統法律文化有關。對於姦淫男性的行為,只能定強制猥褻罪。而強制猥褻罪的犯罪對象為十四周歲以上的人,猥褻不滿十四周歲兒童的,定猥褻兒童罪。可見,強制猥褻罪不限性別,男性和女性均可以成為本罪的犯罪對象。

(3)客觀方面不同

強姦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行為。行為人使用暴力、脅迫等方式,使婦女陷於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對婦女實施姦淫。強姦罪既遂是行為人完成性行為,而強制猥褻罪是指性以外的其他侵犯他人性自由的行為。此外,強制猥褻罪的強制程度較強姦罪要低不要求被害人達到不敢、不能、不知反抗的狀態,現實中趁人不備,突然襲擊的強摸女性胸部的行為也屬於強制的方式。

(4)主觀方面不同

強姦罪是具有和被害婦女發生性的故意。強制猥褻罪是性以外侵害性自由的故意。即強姦罪有婦女的目的,而強制猥褻罪不具有姦淫的目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猥褻兒童的行為,是屬於強制猥褻罪中的情節從重處罰的情況,相關事項的認定,一方面是需要基於實際的涉案事實而定,另一方面也要區分司法機關的相關認定情況來進行辦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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