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構成偽證罪的是哪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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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構成偽證罪的是哪些行為

製造偽證的這種行為,會擾亂我國公檢法機關的辦案,並且在某些特定情況下,甚至會成為妨礙我國司法公正的最重要的一個因素。因此在我國刑法當中明確規定了偽證罪的這一罪行,同時對於可以構成偽證罪的是哪些行為也有着明確的規定,只有構成犯罪的話才會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一、可以構成偽證罪的是哪些行為?

對於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工作不負責任,疏忽大意,或者業務水平有限而提供不正確的鑑定、記錄、翻譯的;以及由於對於案件真實情況一知半解,認識不準確,或者道聽途説而傳聞作證,從而提供了虛假證明的,因不具備偽證的主觀故意,不構成偽證罪。對於雖有偽證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應認定為犯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以偽證罪立案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證行為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輕罪重判的。

(二)偽證行為足以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或者重罪輕判的。

(三)偽證行為造成冤、假、錯案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經濟犯罪分子銷燬罪證或得製造偽證的。

(五)出於偽證行為致使他人自殺或精神失常的。

(六)偽證行為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偽證罪如何認定

(一)偽證罪的客體要件

偽證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民的人身權利與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是複雜客體。但也有人認為,並不是任何形式的偽證罪都必然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例如隱匿罪證的偽證犯罪行為就不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但它必須侵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因此認為,偽證罪侵犯的是單一客體,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偽證罪侵犯的對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懷疑有罪而實際上是無罪的人。

(二)偽證罪的客觀要件

偽證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偵查、起訴、審判中,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作虛假的證明、鑑定、記錄、翻譯的行為,或者隱匿罪證的行為。

(三)偽證罪的主體要件

偽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只能是在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鑑定人、記錄人和翻譯人。

(四)偽證罪的主觀要件

偽證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自直接故意,即行為人明知其虛假陳述是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

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幫助犯罪嫌疑人制造偽證、或者因為偽證直接導致他人被冤枉、自殺等,這些行為就構成了偽證罪。而且偽證罪的犯罪主體是比較特殊的,本罪的犯罪主體主要是指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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