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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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高利轉貸罪、高利轉貸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一、什麼是高利轉貸罪

(一)概念

高利轉貸罪,是指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給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對信貸資金的發放及利率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數額較大的行為。

3、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借款人,即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户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由故意構成,而且以轉貸牟利為目的。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高利轉貸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1、高利轉貸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信貸管理制度,也就是信貸資金市場秩序。

2、高利轉貸罪在客觀上表現為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行為。

3、高利轉貸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凡是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成為高利轉貸罪主體。單位也可以成為高利轉貸罪的主體。

4、高利轉貸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並且具有轉貸牟利的目的。

(四)刑事處罰

我國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高利轉貸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高利轉貸案(刑法第175條)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高利轉貸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2、單位高利轉貸,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
個人有高利轉貸行為的時候,要求違法所得的數額達到了5萬元的,那麼才有可能被認定為高利轉貸罪。但要是單位有這樣的行為,這時候就要求違法所得數額在50萬元才行。當然即使沒有達到這些數額要求,但因高利轉貸,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高利轉貸的其實也可以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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