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資詐騙中受害人如何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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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中受害人如何報案

生活當中的任何一項違法犯罪活動,肯定有不正當得利方和受害方。在集資詐騙活動當中也是如此,往往當事人發現自己有可能落入集資詐騙的圈套當中以後,雖然為時已晚,但是對於當事人來説最好的選擇就是及時的進行報案,這樣才有可能將自己的損失減少到最小。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集資詐騙中受害人如何報案?

一、集資詐騙中受害人如何報案?

向自己就近的公安局、派出所報警備案!!能夠提供線索、證據給警察破案更好!!

二、集資詐騙追回的錢怎麼處理?

1、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如是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的,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繳、退賠的情況,可以作為量刑情節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規定:“犯罪分子非法佔有、處置被害人財產而使其遭受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退賠。被追繳、退賠的情況,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經過追繳或者退賠仍不能彌補損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三、集資詐騙證據認定要注意哪些問題?

在非法集資犯罪相關證據材料的認定中,除了要注重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外,更需要注重證據的關聯性。《意見》第六條也規定,“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的,可結合已收集的集資參與人的言詞證據和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書面合同、銀行賬户交易記錄、會計憑證及會計賬簿、資金收付憑證、審計報告、互聯網電子數據等證據,綜合認定非法集資對象人數和吸收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

同時,在判定上要秉承“疑罪從輕”的辦案理念,一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例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區分方面,需要判定行為人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目的,非法佔有目的屬於主觀故意範疇,而主觀故意往往難以從某一個證據中剝離出來,因此,在認定時就需要結合相關物證、書證,證人證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作“排除法”。

我們可以看出,對於集資詐騙的受害人來説,自己一定要及時的向當地的公安局和派出所進行報案。當然在報案的時候,如果能夠為派出所提供相應的證據將更有助於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捉拿歸案。但是即使將犯罪嫌疑人捉拿歸案,對於受害人來説,被騙去的金額也不一定能夠全數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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