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逃罪法條及司法解釋的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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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脱逃罪法條及司法解釋的依據是什麼?

脱逃罪法條及司法解釋的依據是什麼?

脱逃罪法條及司法解釋的依據是我國的《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脱逃罪,是指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從羈押和改造場所逃走的行為。脱逃罪是依法被逮捕、關押的犯罪分子,為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逃離監禁處所的行為。按中國刑法屬於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本罪主要特徵:

(1)犯罪主體是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服刑的罪犯以及被依法逮捕、關押的未決犯。

(2)侵犯客體是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管理秩序。

(3)主觀上出於故意。

(4)客觀上表現為從監禁場所脱逃,或在押解途中脱逃。

二、本罪的犯罪構成

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限於被依法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非法關押的人談不上構成脱逃罪;勞教分子、受行政拘留處分的人,不能構成脱逃罪;被司法機關採取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等強制措施的人逃走的,不能構成脱逃罪。

關於被關押的嫌疑人脱逃問題,新《刑法》比原《刑法》規定嚴密。

本罪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其犯罪動機是逃避羈押和刑罰的處罰。犯罪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從羈押、監管場所或者押解途中逃走的行為。

應注意區分脱逃既遂、未遂的界限: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擺脱了看管人員控制,是既遂;如果實施脱逃,在羈押改造場所就被發現的,或者雖然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的範圍,但在看守人員直接監視下被抓回的,是脱逃未遂。既遂、未遂是量刑的情節之一。

三、關於作為與不作為的問題

脱逃罪可以以作為方式和不作為方式實行,作為方式即以積極的方式逃出了羈押、監管場所,擺脱了看管人員控制,不作為的方式即依法應當返回羈押場所繼續羈押而逾期不返回的。(如:羈押場所因其表現良好清明給予其三天假期,期限已滿,仍不返回羈押場所)。

犯罪分子因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機關判決並服刑期間,應當積極參加思想改造和配合司法機關的工作,爭取減刑和寬大處理。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出現犯罪分子有脱逃行為的,則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懲罰,另外,犯脱逃罪的顯然是罪上加罪,在犯罪子女落網後,應當對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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