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入室盜竊需要什麼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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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入室盜竊需要什麼證據

一、關於入室盜竊需要什麼證據?

入室盜竊需要證明的事實有以下幾點:

第一,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信息情況,只有達到了承擔刑事責任年齡才能構成犯罪;

第二,有入室並實施盜竊的行為;

第三,有盜竊的贓物;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入室盜竊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公安部1992年1月下發的《公安部關於修改盜竊案件立案統計辦法的通知》對立案標準的規定: 公安機關凡接到報警的盜竊案件,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應受理、登記並認真查處。

其中達到當地規定的盜竊犯罪數額標準的,立為刑事案件;撬門破窗人室盜竊的,扒竊的,使用刀刃等工具或攜帶凶器盜竊的,不論盜竊財物數額多少,均立為刑事案件;明顯是慣犯作案或一人多次作案的,以及其他雖未達到規定的數額標準但情節或者後果比較嚴重的,也立為刑事案件;其餘作為治安案件查處,經過工作發現構成刑事案件的,應及時立為刑事案件。

盜竊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元但情節或後果嚴重的,立為重大案件;盜竊數額在20000元以上的,或雖不足20000元但情節或者後果特別嚴重的,立為特大案件。

個人詐騙和搶奪公私財物的案件,參照上述立案標準執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1998年3月下發的《關於盜竊罪數額認定標準問題的規定》對一般、重大、特大盜竊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

1、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為起點。

2、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五千元至二萬元為起點。

3、個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三萬元至十萬元為起點。

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並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盜竊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分別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備案。

言簡意賅的來説,入室盜竊需要的這些證據都必須能夠證明確實是當事人實施的盜竊行為,關鍵是必須有入室盜竊,如果家裏面有監控錄像,錄像就可以作為最直接的證據。可能有極少部分的受害者認為自己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公安機關就不會立案,其實並非如此的,收集刑事案件的證據這是公安機關的基本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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