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拐賣兒童該不該判死刑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1W

一、多次拐賣兒童該不該判死刑?

多次拐賣兒童該不該判死刑

多次拐賣兒童是有可能被判死刑的,刑法 第二百四十條 【拐賣婦女、兒童罪】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3、姦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4、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5、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6、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7、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8、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二、從輕處罰的情形

1、應當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

(2)對於從犯,應當從輕處罰。

(3)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過失犯罪的。

(4)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衞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5)對於中止犯,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

(6)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2、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有:

(1)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故意犯罪的

(2)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

(3)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

(4)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5)對於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

(6)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於教唆犯,可以從輕處罰

(7)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處罰

(8)犯罪嫌疑人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

(9)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處罰。

只能説我國法律制度當中對拐賣兒童這種行為保留了死刑,可是該不該判死刑是不能一概而論的。如果當事人向公安機關提供了其他拐賣兒童的重要犯罪線索,有幫助公安機關立案的話,對這部分犯罪嫌疑人一般情況下是不應該直接判處死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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