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案法院一審多長時間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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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案法院一審多長時間宣判?

在經濟的大發展趨勢下,人們的手中的存款數也隨之增加,一些不法分子則從中看到了獲利的機會,想盡一切辦法去騙取防範意識差的人。非法集資雖然不如傳銷那麼直接,但社會危害性也是很大的。那麼對於非法集資的不法分子,非法集資案法院一審多長時間宣判。

非法集資案法院一審多長時間宣判?這種案件都比較複雜,一審期限為三個月,經上級法院批准還可延長三個月。

一、簡易程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二、普通程序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三: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

眾所周知,中小企業融資難問題已經是個嚴重的社會問題,無論是傳統的向金融機構借貸的方式,比如向銀行、小額貸款公司貸款,還是比較新穎的方式,比如公司上市、發行債券等方式,對於中小企業都有難以逾越的障礙。間接融資模式中銀行和小貸公司需要企業提供擔保和資信證明,互聯網金融借貸則只能是小額,不足以解決企業的長期融資問題。直接融資模式如上市等方式,又有嚴格的審查標準,特別是財務指標,絕大多數中小企業難以達到。因而,有一些中小企業就會鋌而走險,而從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但是,這些中小企業其實往往並不知道他們的行為屬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很可能認為他們是在合法融資。所以,我們有必要分清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合法融資之間的界限,從而給融資企業以提示,避免融資不成反而構成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一種金融犯罪行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同時具備以下四點,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因此,同時具備以上四個特點,就是指同時滿足以上四個條件的話,就會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

其中,我們最應當注意的是第(二)、(三)項最容易引起誤解。其中,“向社會公開宣傳”中口口相傳的形式,其實也構成違法。中國銀監會定於2014年4月21日(星期一)上午10時在中國銀監會302會議室舉行新聞發佈會,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劉張君、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韓耀元、公安部經濟犯罪偵查局副局長韓浩介紹防範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工作情況,並答記者問。在這次會議上,記者提出在實踐中如何準確理解“向社會公眾宣傳”,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長羅國良回答説,“實踐中,有些行為人採取口口相傳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通常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登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這些相關信息非常容易在社會公眾中大範圍地快速擴散。如果行為人明知吸收資金的信息向社會公眾擴散,並未設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積極推動相關信息傳播,這在實際效果上與主動向社會公眾傳播吸收資金信息並無差異,因此,這類行為也應當被認定為‘向社會公開宣傳’”。所以,我們對於“向社會公開宣傳”的行為一定要嚴格把握,在實踐中應當進行穿透性審查,追究其實質是否構成“向社會公開宣傳”的結果,而不僅僅以形式為考察重點。

另外就是第(三)項,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這一項非常重要,在實踐中把握卻很難。

例如,有的房地產公司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隱蔽性非常強。這些房地產公司表面上和消費者簽訂的是房地產銷售合同,約定銷售房產之後,將在指定期限內進行回本或者出租,給予消費者固定回報,通過這種方式進行融資。而這種方式進行融資就可能違反法律,另外一種不容易識別的融資方式則是股權融資。目前有一種融資模式即股權眾籌就和此種違法形式的融資有很大的相似之處,很容易混淆。

眾籌是指項目發起人通過利用互聯網和社交網絡傳播的特性,發動公眾的力量,集中公眾的資金、能力和渠道,為小企業、創業者或個人進行某項活動或某個項目或創辦企業提供必要的資金援助的一種融資方式。但是,這種融資方式很容易演變成為非法集資行為,其中,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便是一個很容易觸及的罪名。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是指未經國家證券發行主管部門的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對於非法集資的案件,一般牽扯人和物比較大,在一審判決之前,司法機關與公安機關需要做很多工作得到更加充分的證據,所以其受理判決的時間,期限雖然是三個月,若程序複雜,則長達半年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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