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認定和處罰

來源:法律科普站 1.22W

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的認定和處罰

本罪的構成是行為人非法給相關人員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等。非法指行為人沒有經過國家法律批准或授予的一切行為。本文就罪名的相關知識做一下闡述。

本條沒有規定具體數量標準。也就是説原則上只要向吸毒人非法提供毒品,就可構成本罪。但在實踐中,並不是對所有非法提供毒品的行為都定罪,而要綜合全案各種情況,如偶犯、初犯等情況,根據本法的規定,如果數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在實踐中,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人員或單位違反規定,向他人提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沒有合法的審批手續,但是確實用於醫療、教學、科研的,不屬於犯罪行為,但對於其違法行為,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理。

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毒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麻醉藥品或精神藥品的,依照本法第347條規定定罪處罰。

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