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構成信用卡詐騙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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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構成信用卡詐騙判幾年

如果公民在使用信用卡的過程中有詐騙行為的話,此時其實有可能構成《刑法》中規定的信用卡詐騙罪,不過要經過專業的認定,看是否達到了規定立案標準才行。那現實中,要是認定行為人構成信用卡詐騙判幾年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信用卡詐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中有了新規定。

信用卡詐騙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應予立案追訴: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

本條規定的“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

惡意透支,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二、犯信用卡詐騙判幾年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 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中對信用卡詐騙罪的量刑標準作出了規定,但在實際對犯罪分子進行處罰的時候,必須要結合具體的犯罪情節才行,而只有根據犯罪情節作出的判刑,那麼才是做到了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具體犯信用卡詐騙判幾年,上文中已經作出了介紹,若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請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進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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