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槍支罪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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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槍支罪怎麼處理

對於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很多時候都會構成犯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當中的一種。而相關法律當中也對非法持有槍支罪做出了比較明確、詳細的規定。那麼實踐中行為人的行為構成非法持有槍支罪,該如何處理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麼是非法持有槍支罪

非法持有槍支罪(刑法第128條第1款),是指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私自挪用、藏匿槍支、彈藥,拒不交出的行為。

凡年滿16週歲、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槍支、彈藥,而故意隱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槍支、彈藥,因而沒有交出的,不構成犯罪。

二、非法持有槍支罪怎麼處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1支的,為有期徒刑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2支的,為拘役刑或管制刑;3支的,為有期徒刑一年;4支的,為有期徒刑二年;

(三)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20發以上3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30發以上4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4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發,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四)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1000發以上150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1500發以上200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200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5000發,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200發以上300發以下的,為管制刑;300發以上400發以下的,為拘役刑;400發的,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上至1000發,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1枚的,為有期徒刑一年;2枚的,為有期徒刑二年;

(七)非法持有、私藏的彈藥雖未達到以上起點,但造成人員傷亡的,傷1人,為有期徒刑六個月,輕傷增加2人或重傷增加1人,刑期增加六個月;死亡1人,為有期徒刑一年,死亡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數罪併罰的除外)。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一)非法持有、私藏軍用槍支或以火藥為動力發射槍彈的非軍用槍支2支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支,刑期增加一年;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壓縮氣體等為動力的其他非軍用槍支5支,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a加1支,刑期增加六個月;

(三)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彈3枚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枚,刑期增加一年;

(四)非法持有、私藏軍用子彈100發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五)非法持有、私藏氣槍鉛彈5000發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5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六)非法持有、私藏其他非軍用子彈1000發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30發,刑期增加一個月。

歷來我國對槍支的管理就是十分嚴格的,只要是未經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都屬於本罪所要求的非法持有槍支的行為。如果您被控非法持有槍支罪,建議聘請律師為其辯護,爭取避免處罰。本站網站為你推薦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幫助你進行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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