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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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麼規定的?

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既遂量刑幅度是怎麼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一十六條第二款 負有解救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阻礙解救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較輕,主要是指未造成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及其親屬的傷害、死亡後果;或者事後積極採取措施挽救;悔罪態度很好等等。

二、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三、涉嫌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取保候審的條件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阻礙解救被綁架兒童罪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像是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本身就有義務解救被綁架的兒童,如果公安機關利用自己職務上的便利向綁架兒童的嫌疑人通風報信,這種行為已經構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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