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了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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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了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犯了對違法票據保證罪既遂一般怎麼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票據業務中,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單位對違反票據法規定的票據予以承兑、付款、保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三、涉嫌對違法票據承兑、付款、保證罪在取保候審期間需要遵守哪些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對違法票據保證罪的判刑標準,和給金融機構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關,若給金融機構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好幾百萬元,判刑標準肯定會超過5年有期徒刑,但具體判多久也沒有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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