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判免刑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3.2W

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判免刑麼?

有少部分人員現在對於我國刑事案件的整個偵查、包括審判都看的太過於簡單了,有的時候就算犯罪嫌疑人自首,都不是代表着國家工作人員就可以不收集跟補充證據了的,換句話説,如果沒有證據,就算當事人自首人民法院也是沒辦法判刑的。有些犯罪嫌疑人在抓獲以後,居然會考慮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判免刑麼這種問題。

一、在我國犯罪嫌疑人不認罪可以判免刑麼?

1、拒不認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實犯罪人確實違法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免於刑事處罰。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零四條 對證據的真實性,應當綜合全案證據進行審查

對證據的證明力,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從證據與待證事實的關聯程度、證據之間的聯繫等方面進行審查判斷。

證據之間具有內在聯繫,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的,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一百零五條 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

(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

(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

(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

(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二、不認罪的表現

1、被告人從被抓獲之日起就拒不認罪,此類現象在毒品案件中尤甚。審判實踐中,毒品案件一對一的特殊性致使定罪量刑主要依靠毒品買賣上下家的一致口供,缺少相應的實物證據。被告人心存僥倖,不願如實供述,試圖逃脱刑罰的制裁。

2、被告人被抓獲之後如實認罪,但隨着時間的推移,又改變口供,不願承認犯罪事實。有些被告人在被抓獲之初,迫於司法機關的強大壓力,承認了犯罪事實,但其內心深處不願接受制裁,抵抗改造。在最初的慌亂之後,重新構築了心理防線,抗拒法律。

3、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之間對作案分工合作的細節相互推諉,都不願承擔主要責任。此種現象在搶劫、搶奪案件的庭審中頻繁出現。實施搶劫、搶奪案件的被告人文化程度相對較低,且多是同鄉、朋友關係結夥作案。在事發後,各個被告人為了減輕自身的罪責,都試圖將責任推給他人,以減輕自己的刑事責任。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不認罪就能夠免除刑事責任了,那制定我國的刑法跟刑事訴訟法將意味着沒有任何的意義了。犯罪嫌疑人認不認罪不會有什麼大的影響,況且我國公安部門現在就不會在證據不充足的情況下輕易將犯罪嫌疑人抓獲的,當事人不認罪,只要證據確鑿仍然可以被定罪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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