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需要去公安報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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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罪需要去公安報案嗎?

重婚罪是需要去公安報案的。發生重婚的情況類型有多種,遇到涉及重婚罪的,派出所需要根據具體情況處理。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施行後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覆》的規定,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發佈施行後,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據此,自然人是否構成重婚罪,須確定兩個主要問題:一是犯罪嫌疑人有配偶,即未解除現存的婚姻關係,或是明知對方有配偶;二是嫌疑人與他人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即其鄰居、親友等認為他們是夫妻或彼此以夫或妻相稱。  

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雖然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與他人生育一子,但是如果沒有與他人對外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或者左鄰右舍都認為兩人是夫妻,不具備犯罪的客觀事實。只能屬於道德方面的。  

而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因此,當事人可以依法提出離婚。依據《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

由此可知,重婚罪是需要都公安機關報案的。因為重婚屬於犯罪。警方會根據情況處理,立案調查。對於有配偶而重婚的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會被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還是相當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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