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搜查罪的構成四要素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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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搜查罪的構成四要素具體是什麼?

非法搜查罪的構成四要素具體是什麼?

非法搜查罪的構成四要素具體如下: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隱私權。所謂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住宅和個人生活不受侵擾,與社會無關的個人信息和個人事務不被不當披露為內容的人格權,包括個人信息的控制權、個人生活的自由權和私人領域的佔有權。具體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姓名、住址、肖像、私人電話號碼等個人信息不被公開的權利;

(2)儲蓄或者其他財產狀況,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和公開;

(3)社會關係(包括親屬關係、朋友關係)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調查、刺探和公開;

(4)檔案材料應在合理範圍內使用;

(5)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侵擾;

(6)個人生活不受監視或騷擾;

(7)通信、日記或其他私人文件不得刺探和公開;

(8)夫妻合法的性生活不受非法干擾、調查和公開,婚外性關係非關係社會利益,不得任意公開;

(9)不願讓他人知道的有關經歷和純屬個人私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予以公開;

(10)其他與社會公益無關的個人信息,如生活缺陷、健康狀況、婚姻狀況、宗教信仰等,非有正當理由亦不得刺探和公開。搜查是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進行偵查過程中,採取的一項收集證據、查獲犯罪人的措施,是對他人隱私權的一種妨害,必須依法進行,否則就構成對他人隱私權的侵犯。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搜查他人身體和住宅的行為,所謂搜查,是指搜索檢查,既包括對他人身體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對他人住宅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檢查、挖掘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無論其是否是有搜查權的偵查人員。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不能由間接故意或者過失構成。其動機可以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是為了搜尋控告對方的罪證;有的是為了查找失竊的財物;有的是為了尋找離家出走的親人等,但何種動機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二、非法搜查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

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任何人都是不能擅自去搜查對方不願意公開的信息的,即使是司法偵查職員,若是想要搜查他人的住所、辦公場所等,是需要在搜查時拿出搜查證的,否則最為公民來説,有權利拒絕司法職員實施搜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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