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歲打人致輕微傷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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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打架鬥毆致對方輕微傷不構成刑事案件,不能追究刑事責任。只能行政責任(治安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一般輕微傷可以由公安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後不再處罰;若調解不成可處罰款或15天以下行政拘留。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十六歲打人致輕微傷怎麼處理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一)結夥鬥毆的:(二)追逐、攔截他人的;(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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