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進參加傳銷犯法嗎會判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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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進參加傳銷犯法嗎會判刑嗎

一、如果參加傳銷犯法嗎會判刑嗎

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參與傳銷,構成犯罪的,是會被判刑的。

組織、領導傳銷組織,進行傳銷活動的,可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普通受欺騙或者蠱惑參加傳銷活動的,不構成犯罪,不會被判刑。傳銷是一種違法犯罪的行為,傳銷行為對我國社會的穩定,經濟秩序的穩定產生嚴重的影響,我國對傳銷組織是堅決進行打擊的。

傳銷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本罪追究的主要是傳銷的組織策劃者,多次介紹、誘騙、脅迫他人加入傳銷組織的積極參與者。對一般參加者,則不予追究。

1、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組織,其組織內部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三十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應當對組織者、領導者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領導多個傳銷組織,單個或者多個組織中的層級已達三級以上的,可將在各個組織中發展的人數合併計算。

組織者、領導者形式上脱離原傳銷組織後,繼續從原傳銷組織獲取報酬或者返利的,原傳銷組織在其脱離後發展人員的層級數和人數,應當計算為其發展的層級數和人數。

辦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刑事案件中,確因客觀條件的限制無法逐一收集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的言詞證據的,可以結合依法收集並查證屬實的繳納、支付費用及計酬、返利記錄,視聽資料,傳銷人員關係圖,銀行賬户交易記錄,互聯網電子數據,鑑定意見等證據,綜合認定參與傳銷的人數、層級數等犯罪事實。

2、關於傳銷活動有關人員的認定和處理問題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傳銷活動的組織者、領導者:

(一)在傳銷活動中起發起、策劃、操縱作用的人員;

(二)在傳銷活動中承擔管理、協調等職責的人員;

(三)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培訓等職責的人員;

(四)曾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一年以內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受過行政處罰,又直接或者間接發展參與傳銷活動人員在十五人以上且層級在三級以上的人員;

(五)其他對傳銷活動的實施、傳銷組織的建立、擴大等起關鍵作用的人員。

以單位名義實施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犯罪的,對於受單位指派,僅從事勞務性工作的人員,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所述,我們從中瞭解到參加了傳銷不一定會被判刑,有可能不是出於行為人主動意願實施的,但是不得否認的是參與傳銷的行為本身是違法行為,只是程度不夠定罪而已。我們要時刻清醒不要被壞人所迷惑,拒絕一切傳銷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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