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盜竊立案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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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盜竊立案標準是什麼

入户盜竊屬於盜竊罪中的一種特殊形式,入户盜竊構成盜竊罪。但是入户盜竊的立案標準與一般盜竊不同。那究竟入户盜竊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呢?請跟隨本站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入户盜竊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盜竊罪不再以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為唯一構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得財物,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户盜竊”,涉嫌盜竊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二、入户盜竊怎樣認定

對《刑法》關於“入户盜竊”的理解與把握,具體辦案過程中,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應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兩個司法解釋的有關規定。“入户盜竊”,是指為實施盜竊行為而進入他人生活的與外界相對隔離的住所,包括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生活場所的漁船、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進行盜竊的行為。認定“入户盜竊”時,應當注意:

(一)“户”的範圍。“户”在這裏是指住所,其特徵表現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與外界相對隔離兩個方面,前者為功能特徵,後者為場所特徵。一般情況下,集體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應認定為“户”,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果確實具有上述兩個特徵的,也可以認定為“户”。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合二為一的門市,經營時間內不認定為“户”,而在非經營時間,根據情況則可以認定為“户”。

(二)“入户”目的的非法性。進入他人住所須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盜竊行為雖然發生在户內,但行為人不以實施盜竊犯罪為目的進入他人住所,而是在户內臨時起意實施盜竊的,不屬於“入户盜竊”。

根據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對於入户盜竊的行為,無論行為人是否盜得財物,按照規定都是要以盜竊罪定罪處罰的。因此入户盜竊其實並沒有一個實際的立案標準,這屬於行為犯,一旦有該行為就要進行處罰。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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