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贓款上交國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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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贓款上交國庫嗎?

敲詐勒索罪贓款上交國庫嗎?

敲詐勒索罪贓款不一定上交國庫,賬款的具體處理辦法如下:

1、《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五條 對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一律上繳國庫。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財政部關於沒收和處理贓款贓物若干問題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辦案過程中繳獲的贓款贓物,應當認真進行查對。查證屬實後,對依法應該沒收的贓款贓物,或應該退還失主但又找不到失主的贓款贓物,才能予以沒收;確實與犯罪無關的財物,不得沒收。

沒收贓款贓物的權力屬於縣以上人民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人民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企業、機關、學校的保衞部門收繳的贓款贓物,除當即發還失主的外,應該逐案開列詳細清單如數交縣以上人民法院、公安機關處理。任何個人不得私自沒收贓款贓物。

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移送人民法院判處的案件的贓款贓物,應該隨案移交,由人民法院在判決時一併作出決定。檢察院、公安機關直接處理(如免予起訴、釋放、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和作其他處理)的案件的贓款贓物,經檢察長、公安局長批准,由檢察院、公安機關做出書面裁決,予以沒收。

二、敲詐勒索罪的處罰

1、敲詐勒索罪的處罰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罪】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敲詐勒索罪加重處罰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上述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3)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4)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5)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6)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7)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敲詐勒索罪是一種以侵犯他人的財產為目的的罪名,故此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檢察院審查、法院量刑一般都需要知道敲詐勒索案件的涉案金額,一般來説,勒索獲得的錢財價值越高,最後被法院判處的刑罰依舊越重。

公安機關在處理敲詐勒索案件時,需要儘可能的將敲詐勒索獲得的非法所得收繳,在收繳時需要列一個清單。案件移交時需要將贓物、清單等與敲詐勒索案件有關的一起移交,該贓物一般會在法院審理案件結束之後,返還被被勒索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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