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詐騙怎麼舉報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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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詐騙怎麼舉報才合適?

一、非法集資詐騙怎麼舉報才合適?

公安局(經偵大隊) 公安機關經濟犯罪偵查工作管轄下列案件:

(1)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刑法》第140條—148條。

(2)走私案,《刑法》第151條—155條。

(3)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58條—169條(其中第163條第3款規定的案件由檢察院管轄)。

(4)破壞金融管理秩序案,《刑法》第170條—191條(其中第183條第2款、第184條第2款、第185條第2款規定的案件由檢察院管轄)。

(5)金融詐騙案,《刑法》第192條—198條。

(6)危害税收徵管案,《刑法》第201條—209條。

(7)侵犯知識產權案,《刑法》第213條—219條。

(8)擾亂市場秩序案,《刑法》第221條—230條。

(9)侵犯財產案,《刑法》第271條第1款職務侵佔案和第272條第1款挪用資金案

二、集資詐騙

(一)定義

根據現有的刑法及最高法院的解釋,集資詐騙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行為,達到騙取集資款的目的。其“詐騙方法”是:指行為人採取虛構集資用途,以虛假的證明文件和高回報率為誘餌,騙取集資款的手段。

(二)具體表現

(1)攜帶集資款逃跑;

(2)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3)使用集資款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4)具有其他欺詐行為,拒不返還集資款,或者致使集資款無法返還的。

三、集資詐騙舉報應該到哪個部門

1、判斷是不是非法集資,則要看是否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8)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2、非法集資屬於刑事犯罪,涉嫌集資詐騙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建議及時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

綜上所述,本文首先指出了該去哪裏進行非法集資舉報;其次列舉出以上九條公安部門的經濟管轄範圍,表明集資舉報屬於公安局的工作範疇;另外説明了非法集資的定義和該去哪個部門舉報、非法集資的範疇。為了便於保護個人利益,公民可以合法舉報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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