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傳銷罪屬於什麼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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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傳銷罪屬於什麼罪行

一、傳銷罪屬於什麼罪行

屬於刑事犯罪中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

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追訴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78條規定

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夠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蔘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涉嫌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在30人以上且層級在3級以上,對組織者、領導者,應予立案追訴。

三、傳銷危害

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影響社會安定團結、引發社會刑事案件上升、

家破人亡等社會騷亂。傳銷的本質在於通過發展下線實現財務的非法轉移與聚集,並未創造社會價值,這是它與正常營銷的本質區別。傳銷不是國家行為,也不可能是國家行為。雖然給當地帶來經濟刺激,促進了消費,但其本身組織行為對大多數參與者造成無法挽回的危害,違反了人類正常生活和活動。

四、外國傳銷

傳銷銷售對象則以自己為主,自己購買公司的產品,並把這種銷售方式推廣給下線,下線其實就主要以自己親朋好友為發展對象,這種銷售模式是本身是帶給銷售員利益的,它可以給下線銷售員帶來特定報酬,還製造了推廣,並且在銷售給自己的過程中是學不到任何銷售技術經驗的,只有把產品推銷給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這種方式屬於一種常規的工作,而是一種損人利己、為少數頂級上線獲取利益的方式。

綜上所述,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組織參與傳銷是明顯的犯罪行為,刑法規定了具體的刑罰方式;組織參與傳銷不僅會破壞國家的經濟利益平衡,而且破壞了整個國家的良好形象,做合法公民,拒絕一切形式的傳銷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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