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罪立案標準應該如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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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63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應當立案。

搶劫罪立案標準應該如何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户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搶劫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的“搶劫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參照各地確定的盜竊罪數額巨大的認定標準執行。

搶劫罪中關於數額的標準一般是:500-2000元是數額較大;5千—2萬元是數額巨大;3萬--10萬是數額特別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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