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的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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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竊罪的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盜竊罪的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1、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盜竊罪不再以盜竊財物數額較大為唯一構成要件,只要是入户盜竊,不管有沒有偷得財物,都已觸犯《刑法》,構成“入户盜竊”,涉嫌盜竊犯罪,一律追究刑事責任。

2、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前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1)曾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曾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的;

(3)組織、控制未成年人盜竊的;

(4)自然災害、事故災害、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件發生地盜竊的;

(5)盜竊殘疾人、孤寡老人、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

(6)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

(7)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

二、如何計算盜竊財物價值金額?

1、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有效價格證明認定;無有效價格證明,或者根據價格證明認定盜竊數額明顯不合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委託估價機構估價;

2、盜竊外幣的,按照盜竊時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公佈的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摺合成人民幣計算;中國外匯交易中心或者中國人民銀行授權機構未公佈匯率中間價的外幣,按照盜竊時境內銀行人民幣對該貨幣的中間價折算成人民幣,或者該貨幣在境內銀行、國際外匯市場對美元匯率,與人民幣對美元匯率中間價進行套算;

3、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盜竊前正常使用不足六個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間的月均用量減去盜竊後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

綜上所述,盜竊犯罪的常見的侵財型犯罪活動,根據最高法的相關規定,盜竊價值在一千到三千元即對應《刑法》中的數額較大,構成立案標準,在這個標準的量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盜竊分子實施了入室盜竊,則數額不再是立案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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