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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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300條第2款的規定,犯本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院對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既遂一般會判幾年

加重處罰事由 犯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而情節特別嚴重的,是本罪的加重處罰情節。這裏的情節特別嚴重,根據規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造成三人以上死亡的;

(2)造成死亡人數不滿三人,但造成多人重傷的;

(3)曾因邪教活動受過刑事或者行政處罰,又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的;

(4)造成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行為 組織、利用會道門、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行為是組織、利用會道門、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由此可見,本罪的行為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組織、利用會道門矇騙他人,致人死亡。

(2)組織、利用矇騙他人,致人死亡。這裏的組織、利用矇騙他人,致人死亡,根據《解釋(一)》第3條第1款的規定,是指組織和利用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致人死亡的情形。

(3)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死亡。

結果 組織、利用會道門致人死亡罪的結果是致人死亡。

組織、利用會道門、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的責任形式是過失。這裏的過失,是指應當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致人死亡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致人死亡結果的主觀心理狀態。應當指出,本罪組織、利用會道門利用迷信矇騙他人的行為是故意的,但這並非本罪的犯罪故意,本罪對致人死亡的結果是過失的,應以此確定本罪的責任形式。

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組織和利用會道門、或者利用迷信製造、散佈迷信邪説,矇騙其成員或者其他人實施絕食、自殘、自虐等行為,或者阻止病人進行正常治療,導致死亡結果發生的行為。

所謂 "矇騙",即欺騙,指用虛假的言語或行為來編造不存在的事實,掩蓋、曲解客觀現象,從而使人產生對事物及其本質或事物規律的不正確或不正常的認識,與一般的欺騙行為不同的是。行為人採取了組織和利用會道門、或者利用迷信這一特殊方式,通常表現為宣傳"世界末日"、戰爭、災難,或死後可以昇天,等等。本罪中,既要行為人有矇騙他人的行為,同時又要有行為人矇騙的對象被矇騙了的事實。矇騙的方式,既可以是語言文字,也可以是行動,例如,進行所謂"跳魔舞"的邪教儀式造成他人精神壓抑而自殺,即屬用行動而為的矇騙方式。

致人死亡的後果,是指受行為人矇騙的人受到會道門、或迷信的矇騙,進行絕食、自溺、自焚、服毒、自縊等自殺性行為,或受行為人矇騙的人受到矇騙後採取殺害其他人的行為。或者行為人在採用矇騙的行動方式中,直接地非故意的進行了可能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造成死亡的後果。

利用會道門導致他人死亡,在本身首先就是一種使用欺騙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犯罪。涉及到會道門,一般會讓他人被組織進行服從信仰很有可能進行自我傷殘等行為。一旦發現有這類組織存在,我國的相關部門是嚴重不允許這種組織進行非法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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