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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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罪既遂的定罪量刑是什麼

(一)刑法條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 【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罪】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非法狩獵罪】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準一半以上的。

二、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稀植物及其製品禁止進出口的制度,犯罪對象則為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

所謂珍稀植物,是指國家重點保護的原生地天然生長的珍貴植物和原生地天然生長並具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文化價值的瀕危稀有植物,如銀杉、水杉、銀杏、水鬆、杜仲、桫欏、珙桐、蘇鐵樹、金錢松、台灣鬆、香果樹等。既可以是原產、原生於我國,也可以是原產、原生於外國。根據國務院1996年9月30日發佈的《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的規定,珍稀植物,分為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和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其名錄則由國務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並經國務院批准後公佈。

至於珍稀植物製品,則是指來源於珍稀植物,經加工出來的製成品,如藥材、木材、標本、器具等。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其具體方式可參見走私武器、彈藥罪中對走私行為方式的介紹。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單位,都可以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而仍決意非法攜帶、運輸、郵寄進出國(邊)境。過失不能構成本罪。如果不知是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或雖知是珍稀植物及其製品但不知是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及其製品,即使有走私行為,也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主要打擊的是以謀取暴力為目的的盜獵、私下加工珍貴動植物的行為,因此本罪的處罰中罰金的重要性很高。由於沒有列明罰金的範圍,在情節嚴重時,可以處以倍數罰金,最高為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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