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會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W

一、哪些條件會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

哪些條件會構成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包括證券、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資者的利益。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所謂提供,是指將虛假的有關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信息故意傳播或擴散。既可以提供給個人,又可以提供給單位;既可以是當面口頭提供,又可以不面對他人而採用書面、影視、計算機等方式提供;既可以單個地提供,又可以成羣成批地提供。但無論其方式如何,其所提供的必須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相關且必為虛假的信息。如果與證券發行,證券、期貨交易無關或者所提供的不是虛假的信息,則不構成本罪。至於虛假信息的來源,既可以是自己編造的,又可以是他人編造的,但來源如何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所謂偽造,在這裏是指按照證券、期貨交易記錄的特徵包括形式特徵如式樣、格式、形狀等內容特徵,採用印刷、複印、描繪、拓印、石印等各種方法,製作假交易記錄冒充真交易記錄的行為。所謂變造,是指在真實交易記錄的基礎上,通過塗改、剪接、挖補、拼湊等加工方法,從而使原交易記錄改變其內容的行為。所謂銷燬,是指將證券、期貨交易記錄採用諸如撕裂、火燒、水浸、丟棄等各種方法予以毀滅。所謂誘騙,是指採取提供虛假的信息或將交易記錄加以銷燬的方式,以對投資者進行欺騙、引誘、誤導,從而騙取投資者信任使投資者買賣讀證券、期貨合約的行為。

本罪為結果犯,只有因行為人的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的行為造成了實際的嚴重後果才能構成本罪。否則,即使有上述行為,但沒有造成實際損害後果或者雖有實際損害後果但不是嚴重的後果,都不能構成本罪。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及單位,才能構成本罪。非上述人員、單位不能構成本罪而成為本罪主體。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為虛假信息而故意提供或者明知是證券、期貨交易記錄仍決意偽造、變造或者銷燬,並且具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的目的。過失不能構成本罪。

二、誘騙投資者買賣期貨合約罪量刑規定是什麼?

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信息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刑法》第181條規定:“犯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我們國家現在很多的投資者都會選擇投資債券或者是基金,在投資過程當中一定要選準客户經理,如果存在誘騙投資者買賣相關的期貨合約的,將會構成相關犯罪行為,需要按照《刑法》181條的規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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