訓練不滿14未成年犯罪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5W

訓練不滿14未成年犯罪

未成年的犯罪的責任的追究的問題,一直以來是一個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話題,尤其是對於訓練不滿14未成年犯罪,更是如此,而且,並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不需要進行承擔責任。我們在進行處理未成年的犯罪的問題的時候,也是需要考慮實際的情況的。

一、不滿14未成年犯罪需要承擔責任嗎

我國《刑法》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對犯罪人“因不滿十六歲不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此處“不滿十六歲”的人既包括已滿十四歲犯罪,應負刑事責任,但不予刑事處罰的人,也包括未滿十四歲犯罪,不負刑事責任的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不是修改《刑法》。對未滿十四歲的人犯有殺人、重傷、搶劫、放火、慣竊罪或者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即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收容教養。

此處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四條 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請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七十六條 未成年犯年滿十八週歲時,剩餘刑期不超過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剩餘刑期。

綜上所述,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雖不需承擔法律責任,但有可能會被收容教養。無論是《刑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監獄法》,還是公安部下達的《通知》,都已體現出未成年人犯罪後被收容教養的規定。至於在刑預二法中都提到“在必要的時候”這六個字,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也就是説,收容教養與否,由政府決定。個人認為,未滿十四歲殺人,已經是在必要的時候了,如果説這還不是必要的時候,那也真不知道啥是必要的時候了。

雖説收容教養不是刑事處罰,但是被關在少管所裏,和關在監獄裏有多大區別?這也算是變相的刑事處罰了吧?所以説,並不是未滿十四周歲殺人就啥事都沒有了,最起碼還有個少管所在等待。

二、未成年人的刑事責任年齡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分為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和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三個階段:

1、完全不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不滿14週歲

一般地説,不滿14週歲的人尚處於幼年時期,還不具備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即不具備責任能力。因此法律規定,對不滿14週歲的人所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為,一概不追究刑事責任;但必要時可依法責令其家長或監護人嚴加管教。

2、相對負刑事刑事責任的年齡階段:14週歲不滿16週歲

根據我國刑法第17條的相關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3、完全負刑事責任年齡階段: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

已滿16週歲不滿18週歲,應當對所有的犯罪都應負有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形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對於未成年的犯罪的責任的追究的問題,我們在進行處理的時候,一般除了要考慮年齡以外,還需要考慮犯罪的情節的嚴重性。如果是訓練不滿14未成年犯罪,對於故意犯罪的情況,應當負刑事責任,而且,即使不承擔刑事責任,很可能會被收容教養。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