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能否判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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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能否判緩刑
尋釁滋事罪能否判緩刑,需要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來定。
尋釁滋事罪,是指肆意挑釁,隨意毆打、騷擾他人或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依照我國刑法的規定,犯尋釁滋事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多次進行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再來看關於適用緩刑的條件:
1、被判處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裏的三年的刑期指的是判決確定的刑期,而非法定刑。
2、犯罪情節較輕,犯罪分子確有悔改表現,法院認為不關押也不致於再危害社會。
3、罪犯不是累犯,也不是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因此,尋釁滋事罪要是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進行處刑,在符合上述緩刑條件的時候可以或應當適用緩刑。也就是説,不能一概而論的説尋釁滋事罪能判處緩刑或不能判處緩刑,這還得看行為人的犯罪情節而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
對於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週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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