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虛假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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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詐騙虛假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詐騙虛假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詐騙虛假訴訟的規定是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民事訴訟中通過偽造證據或者指使證人作偽證等方式,詐取法院裁判,從而非法佔有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 訴訟欺詐在現實生活中是一種客觀存在,其具體犯罪的形式複雜,手段多樣,危害性大,利用訴訟形式進行各種目的的欺詐在司法實踐中已十分常見,其目的具有多樣性,主要表現在,有的是利用訴訟詐騙錢財,有的是通過訴訟詆譭他人名譽,有的企圖通過耗時費力的訴訟使其競爭對手在經濟上一蹶不振,甚至破產從而喪失競爭力。

二、指導性文件

目前我國刑法尚未對訴訟欺詐作出明確規定,對此問題最正式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覆》(以下簡稱《答覆》)。 該《答覆》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07條第1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三、主要類型

司法實踐中發現的訴訟欺詐主要有以下三種類型:

“無中生有”型 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並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死灰復燃”型 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燬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借題發揮”型 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如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鑑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日常生活當中,對於一些訴訟活動的提出必須要是合法真實有效的,千萬不能夠是因為為了得到一些非法的利益而就進行一定的虛假訴訟活動的提起,否則這樣的一種情況肯定是受到刑法的規制,需要判處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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