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淫亂罪犯罪構成要件都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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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聚眾淫亂罪犯罪構成要件都有什麼?

聚眾淫亂罪犯罪構成要件都有什麼?

1、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但構成本罪的僅限於聚眾淫亂的首要分子和多次參加者,所謂首要分子,是指召集、唆使、首倡聚眾淫亂活動的人;所謂多次參加者,指首要分子以外的參加聚眾淫亂活動至少達3次以上。其他偶爾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應依《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追究責任,不以犯罪論處。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發生。所謂危害社會的結果,是指對我國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侵害,本罪所侵害的是公共秩序,對於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這一點,任何一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都是明知的。而本罪主體不僅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破壞公共秩序,並且通過破壞公共秩序來獲得某種精神上的滿足。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所謂公共秩序,就是通過一定的社會結構中人們必須共同遵守的生活規則來維護的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違反了這種公共生活規則,也就打破了公共生活有條不紊的狀態。因此,對公共秩序的破壞實質上就是對公共生活規則的違犯。公共生活的內容主要有三個方面:

(1)旨在保護人的安全和尊嚴,特別是保護老幼弱者的安全規則;

(2)旨在調節公共場所秩序的紀律規則;

(3)旨在維護日常生活中穩定聯繫和風尚習俗的交往規則;

二、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一條:

聚眾進行淫亂活動的,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加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誘未成年人參加聚眾淫亂活動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根據法律規定,所謂的聚眾淫亂罪,是指聚集眾人進行集體淫亂活動的行為,具體而言,是指糾集三人以上(不論男女)羣奸羣宿或者進行其他淫亂活動。而且,參與者必須是自願的。

聚眾淫亂罪在之前也是會被稱作是流氓罪的,那麼當犯罪分子聚眾進行淫亂行為或者是引誘未成年人蔘與聚眾淫亂行為後也是會構成聚眾淫亂罪,當觸犯了此罪後也是會對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參與者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節嚴重也是會從重處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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