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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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的客觀要件有哪些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1、必須有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違反有關工作紀律和規章制度,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所謂的作為,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的行為。有的工作馬馬虎虎,草率從事,敷衍塞責,對於自己應該履行的,而且也有條件履行的職責,都不盡自己應盡的職責義務。

本條規定的犯罪行為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所謂簽訂,是指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經過協商,達成一致。所謂履行,是指合同當事人對於合同中所規定的事項全部並適當地完成。所謂嚴重不負責任,一般有如下一些表現:粗枝大葉、盲目輕信,不認真審查對方當事人人的合同主體資格、資信情況;不認真審查對方的履約能力和貨源情況;應當公證或者鑑證的不予公證或鑑證;貪圖個人私利、關心的不是產品的質量和價格,而是個人能否得到回扣,從中撈取多少、得到好處後,在質量上舍優取劣,在價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遠、在供貨來源上舍公取私;銷售商品時對並非滯銷甚至是緊俏的商品,讓價出售或賒銷,以權謀私,導致被騙;無視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擅自越權簽訂或者履行合同;急於推銷產品,上當受騙;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資,同假外商簽訂引資合作等協議;違反規定為他人簽訂合同提供擔保,導致發生糾紛時承擔擔保責任,等等。

2、必須具有因嚴重不負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所謂重大損失,是指給國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質性損失和非物質性損失,物質性損失一般是指人身傷亡和公私財物的重大損失,就本罪而言,一般是指重大的經濟損失,非物質性損失是指嚴重損害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和聲譽等。認定是否重大損失,應根據刑法實踐和有關規定,對所造成的物質性和非物質性損失的實際情況,並按直接責任人員的職權範圍全面分析,以確定應承擔責任的大小。

根據1999年9月1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埋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l)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3、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這是確定刑事責任的客觀基礎,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錯綜複雜,有直接因果、也有間接因果;有主要因果,也有次要因果;有領導者的責任,也有直接責任人員的過失行為,構成本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則是指嚴重不負責任行為與造成的嚴重危害結果之間有必然因果聯繫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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