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扒竊到一分錢是既遂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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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扒竊一分錢算既遂嗎

關於扒竊到一分錢是既遂嗎?

扒竊一分錢也算盜竊既遂,關鍵是不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因為罪行輕微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所謂扒竊行為,一般具備兩個特徵:一是竊取行為發生在公共場所,通常發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市場、商場、公園、廣場等公用建築及公用場所設施;二是祕密竊取的對象通常為被害人貼身放置的財物,如餐廳顧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內財物,一般可認定為普通盜竊行為。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修改為:“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户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扒竊一分錢其實是不算既遂案件的,也不夠成為違法,因為金額太小了,要認定扒竊罪、盜竊罪等行為必須要金額達到相關的標準。對於扒竊一分錢的情況是否算是既遂、是否要承擔法律責任

二、扒竊未遂是否夠罪?

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前,對一般的扒竊行為是不按犯罪處理的,對於一年內在公共場所扒竊三次以上的,認定為“多次盜竊”,以盜竊罪定罪處罰。《刑法修正案(八)》則直接規定扒竊的構成盜竊罪,據此,扒竊既遂的顯然構成盜竊罪,那麼,扒竊未遂是否夠罪呢?對此有兩種意見:一種意見認為不夠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項的規定,盜竊未遂,情節嚴重,如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應當定罪處罰。換言之,對不是以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為盜竊目標的盜竊未遂,不應定罪處罰。對扒竊未遂的,如果盜竊目標不是數額巨大的財物或者國家珍貴文物等,不應按犯罪處理。另一種意見認為夠罪。《刑法修正案(八)》之所以將扒竊規定為犯罪,表明了扒竊這種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其已達到犯罪的程度,法律並未要求數額巨大,僅規定扒竊即構成犯罪,故即使未遂,也應定罪處罰。另外,在實踐中,扒竊多是當場被抓獲才可能案發,如果不按犯罪處理,法律的規定將會落空。對於司法解釋關於盜竊未遂的規定,因該解釋是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規定的,對與修正案有衝突的就不應繼續適用。

對於犯罪既遂的標準要求,行為人主觀上存在實施犯罪行為的故意,客觀上要求達到了實際的損害後果,所以想要既遂還是非常的困難的,要兩個條件同時的滿足,所以對於既遂犯的處罰也比較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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