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敲詐勒索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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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敲詐勒索罪數額標準是什麼

關於敲詐勒索罪,由於我國最高法和最高檢允許各省、市、自治區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的狀況確定本地區敲詐勒索罪數額的標準。因此各地在這方面的標準規定的都不盡相同。今天,我們具體來了解一下昆明在這方面的規定吧。

一、昆明敲詐勒索罪數額標準

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如下:

1、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2千元至5千元為起點;

2、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3萬元至10萬元為起點。

3、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以30萬元至50萬元為起點。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述數額幅度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敲詐勒索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因此,敲詐勒索罪一般的立案金額為2000元-5000元以上。

二、敲詐勒索罪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敲詐勒索犯罪,保護公私財產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黑惡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第三條 二年內敲詐勒索三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多次敲詐勒索”。

第四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三項至第七項規定的情形之一,數額達到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以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其他特別嚴重情節”。

從上文的介紹中我們知道在昆明地區這個敲詐勒索罪的數額較大、巨大以及特別巨大的標準分別為,2000元以上,3萬元以上以及30萬元以上,這剛好是在國家規定的範圍內。本站小編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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