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將案件如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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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將案件將如何進行處罰?

審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將案件如何進行處罰?

審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將案件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擴大了犯罪主體和侵犯個人信息行為的範圍,

“公民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繫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1、信息數量及行為次數

刑事數量規範是衡量某一犯罪行為社會危害程度並用以區別罪與非罪、罪輕與罪重的刑事法律規定。衡量“情節嚴重”的一個重要標準就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數量及行為次數。按照刑法的規定,多個、多次的“多”應界定為“三個、三次以上(包括本數)”,在涉及公民個人身份信息、户籍信息、婚姻狀況、財產狀況、聯繫方式等相關信息時,如果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獲取的數量多,涉及到多人多個信息的擴散,即使只對不屬於個人隱私的個人信息進行出售、非法提供或獲取,因為涉及到人數多,信息量大,應當屬於“情節嚴重”的情形。同時,對有些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雖然涉及的信息量少,影響面小,但行為人多次具有侵權行為,也可認為“情節嚴重”。本案中,各被告人將獲取的三條到三百餘條不等的手機定位、通話清單、機主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給他人或者相互進行倒賣,嚴重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

2、信息隱祕程度

公民個人信息的隱祕程度,能反映出犯罪行為的社會危害程度。公民個人信息中,經法律或經本人同意可以公佈的部分信息,相對於個人隱私來説,其保密程度較低,對公民個人生活的影響在大多數情況下也要低於個人隱私,而個人隱私具有更強的個人屬性,其隱祕性更強,單純從犯罪對象看,對個人隱私的侵犯更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在認定“情節嚴重”時要予以區別對待。本案犯罪對象中,手機定位、手機通話清單相較於機主信息、户籍信息、暫住人口信息具有更大的隱祕性,更強的個人屬性,單純從犯罪對象看也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在定罪量刑時要予以考慮。

3、信息擴散時空範圍

公民對其個人信息享有的主要是一種個人隱私權,即其私生活不受干擾的權利。公民個人信息擴散的時空範圍直接關係到犯罪行為對公民個人生活的影響程度,反映其社會危害性的大小,是認定“情節嚴重”的一項重要因素。時空範圍包括地域範圍和時間範圍,因侵權行為導致個人信息權受到嚴重破壞,在很大區域或在很長時間內造成惡劣的影響,如個人信息迅速擴散到全國甚至全世界,或因侵犯個人信息的行為具有長時間的不良影響,較長時間內難以消除,此種情形就屬於“嚴重情節”。本案中,被告人將非法獲得公民個人信息用於尋人調查業務或通過網絡、實際交易提供、出售給他人,在一定範圍內造成惡劣影響,且影響在較長時間內難以消除。

4、被害人精神傷害、物質損失情況

公民個人信息受到侵犯,其精神傷害及物質損失情況,是認定“情節嚴重”的又一重要因素。因侵權行為導致被害人的生產、生活、工作、學習等方面受到嚴重影響,導致精神失常、家庭破裂、患病或自殺等情況的,或遭受財產重大損失的,均應視為“情節嚴重”的情形。本案中,被告人將手機定位、手機通話清單、機主信息、户籍信息、暫住人口信息等予以擴散,給被害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嚴重影響。

5、被告人獲利情況

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主觀上並不要求以牟利為目的,如出於探知他人隱私、損害他人名譽或者要挾他人等其他非法目的,但實施此兩種犯罪的主要目的是獲利。為此,處罰條款專門規定犯此兩種罪要“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出售、非法提供或非法獲取他人的個人信息,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構成“情節嚴重”。

隨着社會的發展以及法律體系的完善,國家以及每個公民越來越注意個人信息安全,越來越注重個人的隱私權,在現在這個科技信息發達的時代,個人信息的安全凸顯的尤為重要,任何侵犯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都是有悖法律要求,有悖道德要求的,我們應當自我監督,同時對他人進行監督,減少並且杜絕侵犯他人個人信息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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