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詐騙公安會天天去捉人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89W

信用卡詐騙公安會天天去捉人嗎?

信用卡詐騙罪是我國一項重要罪名,是違反規定使用信用卡,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等行為,比較常見的有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以及常見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等。那麼,信用卡詐騙公安會天天去捉人嗎?下面,就跟着小篇一起來學習一下相關知識吧。

(一)信用卡詐騙公安局抓人流程以及相關規定

 一、信用卡詐騙公安局抓人流程

1、對於涉嫌犯罪的行為,警方要先調查取證。認為構成犯罪的,按照規定程序採取相應的措施。

2、對於犯罪涉嫌人的抓捕,採取會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措施。如傳喚到案、祕密抓捕、網上通緝等。

二、信用卡詐騙罪法律依據

1、信用卡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違反信用卡管理法規,利用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騙取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偽造的、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惡意透支的方法進行詐騙活動。信用卡詐騙罪是詐騙犯罪的一種,該罪和詐騙罪之間是特別法和一般法的關係,信用卡在該罪中是犯罪工具,行為人以信用卡作為犯罪工具進行詐騙活動的,按照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以本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

(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

(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繫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

(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

(六)其他非法佔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

信用卡詐騙公安會天天去捉人嗎?相信大家看了以上總結的內容後,都能得到答案了吧,在這裏提醒大家,信用卡消費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許多便利,但使用時必須謹慎,如收到可疑的詐騙短信,千萬不要上當或泄漏個人重要信息,並且需儘快撥打110報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