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3.01W

一、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構成特徵有哪些?

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信息網絡的安全。

2、客觀方面:表現為提供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實施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違法犯罪行為而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節嚴重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故意,行為人是否為營利的目的提供程序、工具不影響犯罪的成立。

犯提供非法侵入或者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提供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工具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

1、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功能的;

2、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措施,未經授權或者超越授權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實施控制的功能的;

3、其他專門設計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的程序、工具。

提供上述程序、工具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

情節嚴重,可理解為提供了大量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的;出售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數額大的;由於其提供的專門用於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程序、工具被大量使用造成嚴重危害等。

綜上所述,給他人提供工具、程序等便利條件,導致非法入侵計算機系統造成嚴重後果的,當事人會被刑事立案。構成犯罪的特徵中,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自然人,主觀表現是故意,而客觀特徵是實施了這樣行為並且情節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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