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的取證要點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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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敲詐勒索罪的取證要點是什麼?

敲詐勒索罪的取證要點是什麼?

(一)違法嫌疑人陳述和申辯

1、問明違法嫌疑人基本情況;

2、問明作案的動機和目的:是否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目的;

3、問明作案手段、危害後果:語言直接威脅,或者通過書信、電話、手機短信、網絡聊天形式恐嚇,或者通過第三者轉達口信的方法威脅,或者用暗示的方法威脅,或者抓住受害人的某種把柄相要挾,或者製造某種藉口進行勒索等;

4、問明作案工具及來源;

5、結夥作案的,是否有預謀過程以及各違法行為人相互關係、分贓情況、相互印證情況;

6、有無前科。

(二)被侵害人陳述

1、問明發案時間、地點、經過,作案方式;

2、被敲詐錢款、財物特徵及價值。

(三)證人證言

1、問明違法事實情節;

2、問明被敲詐錢款、財物特徵及價值。

(四)書證、物證

1、出警經過,證明違法嫌疑人身份的證件,如户籍證明、身份證、工作證、與原籍聯繫的電話記錄;

2、扣押、收繳的作案工具,並製作照片附卷。

(五)鑑定結論 聲音鑑定,筆跡鑑定,被敲詐財物要做價值認定等,並將結論告知或送達行為人和受害人。

(六)辨認筆錄 被侵害人、其他證人對嫌疑人進行辨認,製作辨認筆錄。

(七)視聽資料 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視聽資料,應當及時調取。

二、敲詐勒索罪數額認定標準是什麼?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和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共同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准。

第二條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數額較大”的標準可以按照本解釋第一條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確定:

(一)曾因敲詐勒索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一年內曾因敲詐勒索受過行政處罰的;

(三)對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人敲詐勒索的;

(四)以將要實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殺人、綁架等嚴重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犯罪相威脅敲詐勒索的;

(五)以勢力名義敲詐勒索的;

(六)利用或者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軍人、新聞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詐勒索的;

(七)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刑事違法犯罪行為,自己的權益遭受到重大的侵害,那麼及時的向有關部門來進行投訴舉報。公安機關會對此進行立案偵查,當然得作為受害者進行訴訟活動的時候是可以請律師進行取證,比如説敲詐勒索罪取證要點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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