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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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刑法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罪既遂的判罪標準是什麼?

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二、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行為有哪些?

1、開具“大頭小尾”的增值税專用發票。這種手段是在開票方存根聯、記賬聯上填寫較小數額,在收票方發票聯、抵扣聯上填寫較大數額,利用二者之差,少記銷項税額。開票方在納税時出示記賬聯,數額較小,因而應納税額也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時,出示抵扣聯,數額較大,因而抵扣的税額也較多。這樣開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蝕國家税款。

2、“拆本使用,單聯填開”發票。開票方把整本發票拆開使用,在自己使用時,存根聯和記賬聯按照商品的實際交易額填寫,開給對方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填寫較大數額,從而使收票方達到多抵扣税款,不繳或少繳税款的目的,滿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進了自己的銷售。

3、“撕聯填開”發票,即“鴛鴦票”。蓄意抬高出口貨物的進項金額和進項税額。

4、“對開”,即開票方與受票方互相為對方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互為開票方和受票方。

綜上所述,我國對增值税發票有嚴格管理制度,個人或者企業虛開增值税發票份數在五十份以上的,構成刑事立案標準,個人犯罪的,會被法院判刑,從較輕的拘役,有期徒刑,到嚴重的無期徒刑不等,並判處罰金。如企業犯罪,企業法人要接受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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