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理敲詐勒索罪程序是什麼?
一、審理敲詐勒索罪程序是什麼?
審理敲詐勒索罪程序有:
(一)起訴和受理
1.起訴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起訴方式,應當以書面起訴為原則,口頭起訴為例外。在工程實踐中,基本都是採用書面起訴方式。
《民事訴訟法》規定,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2,受理
《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收到起訴狀,經審查,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審理前的主要準備工作如下:
(1)送達起訴狀副本和提出答辯狀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內提出答辯狀。被告提出答辯狀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之日起5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2)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義務及組成合議庭
人民法院對決定受理的案件,應當在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中向當事人告知有關的權利和義務,或藉口頭告知。
普通程序的審判組織應當採用合議制。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3日內告知當事人。
(二)開庭審理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序。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逐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以上就是法院審理敲詐勒索罪的具體程序,根據敲詐勒索罪的犯罪事實不同,所造成的後果不同,最後的判決情況也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並進行合法的辯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