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的手段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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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資的手段是什麼?

在我們日常生活中經常會遇到非法集資行為,但是非法集資者一般是採取合法行為進行掩蓋的,故而受害者最初是無法識別哪些是屬於非法集資的行為的,若公眾瞭解一些非法集資的手段,對於防範受騙是很有幫助的。那麼就公安機關的辦案經驗來看非法集資的手段是什麼?

非法集資的手段:

1、非法發行有價證券

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1998年7月29日)規定:“企業通過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債券等形式進行有償集資,必須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國務院主管部門批准。”同時規定:“未經批准,不得擅自突破發行計劃,不得擅自設立或批准發行計劃外券種。對違反規定的,要依照《企業債券管理條例》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如果對上述《實施方案》進行嚴格解釋,在現階段我國住房抵押證券操作,在明確具體的規定出台之前,很有可能被有關部門認定為涉嫌非法集資。再如,1998年10月6日證監會《關於對擬發行上市企業改制情況進行調查的通知》規定“先改制後發行”規則之後,企業通過發行股票或類似股票的“股權卡”方式募集設立公司的行為同樣涉嫌非法集資。

2、非法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債權憑證

這是非法集資案件比較常見的案型,主要是非法集資者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債權憑證,承諾到期償付高額回報方式進行集資。

3、非法發行會員卡、會員證

1993 年4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立即停止利用發行會員證進行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發佈之後,法律規定各種形式的會員證發行一律屬於非法集資,直到 1998年11月11日,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局發佈《會員卡管理試行辦法》規定了會員卡發行和交易的批准程序之後,按照該《試行辦法》辦理批准程序的會員卡發行才不屬於非法集資。4、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化,出售份額處置權。建設部《關於不得給一個平方米單位產權頒發“房屋所有權證”的通知》 ((94)建房管字第09號)規定,房地產產權管理部門及房地產開發公司發放一平方米產權證書的行為,違反我國集資法律規定,屬於非法集資。2001年《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12條明確規定:“商品住宅按套銷售,不得分割拆零銷售。”

5、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如未按法律規定批准設立基金會、互助會、儲金會、農村救災扶貧儲金會、“標會”等進行非法集資或變相吸收存款等,對此,中國人民銀行《整頓亂集資亂批設金融機構和亂辦金融業務實施方案》作出了明確審批程序和業務許可範圍等方面的規定。

6、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如河南百花集團以與社會公眾簽訂“連鎖營銷協議書”形式非法集資,又如房地產開發商通過商品房銷售中的返本銷售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最典型的特徵是在沒有取得相關國家機關的同意即進行經濟性的活動,非法集資的社會危害性是極大的,故而對於公眾來説,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瞭解一些常見的非法集資的手段是十分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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