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運輸彈藥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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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運輸彈藥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運輸彈藥罪既遂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非法運輸彈藥罪既遂的最新處罰標準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買賣、運輸、儲存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非法運輸彈藥罪既遂的犯罪構成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本罪是涉及到危險對象的犯罪,但並不表現為對這種對象的破壞,也不具有放火、爆炸等罪一經實施即會同時造成多人死傷或公私財產廣泛破壞的特點。將其歸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就在於槍支、彈藥、爆炸物這種危險物品,易被犯罪分子控制,有可能危及到廣大人民羣眾的生命安全、國家財產的安全,給社會治安留下極大隱患。我國政府非常重視對槍支、彈藥和爆炸物的管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槍支管理法》等有關法規,對槍支、彈藥、爆炸物實行國家管制,從而形成了對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製造、買賣、運輸、使用等完整的管理制度和體制。因此,本罪不僅違反了槍支、彈藥、爆炸物的管理規定,而且由於槍支、砷藥、爆炸物的巨大破壞性和殺傷力,同時還侵犯了公共安全。

2、客觀要件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構成。根據本條第3款的規定,單位也可成為本罪主體。單位非法從事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活動,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應按本罪論處。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是槍支、彈藥、爆炸物而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其動機則可能多種多樣,有了營利,有的為了實施其他犯罪。不同的動機一般不影響定罪。

負有彈藥運輸職責的單位或者是公民,在實施運輸行為之前,是需要制定運輸方案的,該方案之中需要明確運輸彈藥的目的地、運輸的路線等的相關事項,若是運輸職員在實際運輸槍支的過程之中,並沒有按照運輸方案來運輸,那麼此職員若是不能説出不履行方案的理由,就有可能會被按照非法運輸彈藥罪的相關規定來另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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