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拐賣兒童對養父母贍養義務有嗎?

來源:法律科普站 1.05W

被拐賣兒童對養父母贍養義務有嗎?

一、被拐賣兒童對養父母贍養義務有嗎?

沒有在法律上確立關係,除了道義沒有義務。如果是非法買賣的當事人就連道義都談不上。如果被拐賣的子女已經被親生父母找到,並且子女也認可恢復被拐賣前的父母子女關係,那就應該承擔贍養自己親生父母的義務。對於被拐賣期間與所在的買家(或稱養父母)可能會產生一些感情,所以如果也想盡一份贍養義務(或稱經濟補償、回報),也是可以的,但這只是民間的一種情感關係,不是法律規定的義務。嚴格地説,買家(或稱養父母)也是拐賣兒童犯罪鏈條上的違法行為人,是他們的需求刺激了拐賣兒童犯罪行為的存在和不絕。

二、 拐賣兒童罪的基本特徵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婦女、兒童的人身自由權利與人格尊嚴。本罪的對象僅限於婦女和兒童。

2、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或者偷盜嬰幼兒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婦女,是指已滿14週歲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國國籍的婦女,也包括具有外國國籍和無國籍的婦女。兒童,是指不滿14週歲的男女兒童。拐騙,是指以欺騙、利誘等非暴力手段將婦女、兒童拐走,以便出賣的行為。綁架,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婦女、兒童的行為。收買,是指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買取、換取婦女、兒童的行為。販賣,是指將婦女、兒童當作商品出售給他人以獲取非法利益的行為。接送,是指行為人在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的接收、運送的行為。中轉,是指為拐賣婦女、兒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場所或機會。偷盜嬰幼兒,是指祕密竊取不滿6週歲的兒童的行為。本罪是選擇性罪名,行為人只要實施上述七種行為之一的,就構成本罪,同時實施兩種或兩種以上行為的,亦構成一罪,而不實行數罪併罰。

3、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本罪在主觀方面是故意,並且具有出賣的目的。

拐賣兒童罪是一種非常惡劣的犯罪行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應當對相關犯罪分子進行嚴肅的處理,如果養父母也參與了拐賣兒童的行為,則屬於違法的,不僅沒有贍養義務,還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所以具體情況下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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