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定構成非法集資的要件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2W

認定構成非法集資的要件有哪些?

從媒體近幾年報道的多起非法集資案件情況來看,犯罪人往往打着高額回報的存款、理財產品、保險、基金投資等合法旗號,利用報紙、廣播、電視、網絡等各種渠道,邀請明星、專家、公職人員等為其站台,影響範圍廣、欺騙性強、危害大,那麼,認定構成非法集資的要件有哪些呢?

(一)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這裏要特別強調法律擬製人格主體:單位,否則,我們將無法對司法實踐中大量存在的單位(既可以是一個單位單獨實施,也可以是單位與自然人、單位與單位共同實施)實施的非法集資行為通過《刑法》來規範。

(二)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當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資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在單位進行非法集資的情況下,這種故意體現為單位的主管人員、直接責任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單位的名義為單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會的結果的發生。單位犯罪故意是單位成員的共同認識和意志,嚴格區別於單位成員個人的認識和意志。

(三)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資在形式上表現為一種資本的運作過程,即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將不特定對象的資金集中起來,使他們成為形式上的投資者(股東、債權人),往往是人數眾多,涉案金額大,嚴重破壞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們建議將非法集資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節的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確立其在整個《刑法》體系中的應有地位。

(四)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集資行為。主要是以非法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募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其他回報。

綜上所述,關於認定構成非法集資的要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首先,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個人、又包括單位,以及單位與個人共同實施;其次,在主觀方面是犯罪人的主觀故意行為,或者犯罪單位所有成員的相同性故意行為;非法集資客體上侵害的是社會經濟金融秩序,客觀上其行為沒有經過有權機關的審批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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