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W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用暴力手段強行干涉他人結婚離婚自由的行為。中國刑法中妨害婚姻、家庭罪的一種。 [1]

新刑法對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處罰標準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用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結婚自由或離婚自由的行為。《刑法》分則條文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規定:

1、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必須是被害人告訴才處理;

2、造成被害人自殺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直接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依故意殺人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告訴的才處理是指被害人告訴才處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人民檢察院和被害人的近親屬也可以告訴。

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往往是由於家長對子女的婚姻選擇不滿,或強迫子女選擇家長滿意的對象;也有子女不滿離婚後的父母的再婚選擇的。這些情況處理好了有利於安定團結,如果情節比較輕,可以通過親友鄰里或者有關單位進行幫助解決,被害人如未要求對干涉人進行懲罰,司法部門就不干預。

只是在被害人認為説服不能解決問題時,告到法院,法院才予以處理。如果可能出現造成被害人生命危險或其他嚴重後果時,司法機關就要主動進行干預,追究有關人的刑事責任。

婚姻是一個人的自由權利,任何人不得用何種手段進行干涉,尤其是涉及到暴力手段。自然人擁有離婚自由和結婚自由的權利,可根據自己的意願來進行結婚和離婚。如果他人有用,暴力干涉其他人婚姻自由那麼就是違反了我國法律,按照刑法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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