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附民賠償範圍

來源:法律科普站 1.61W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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