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賠償標準的項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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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輕傷賠償標準的項目有哪些?

輕傷賠償標準的項目有哪些?

賠償項目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一般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造成殘疾的還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等。

二、事故造成的誤工費賠償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一般稱為建議休息證明,該證明需要主治醫師簽字並加該醫療機構的醫療證明專用章)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因為定殘後,受害人將根據傷殘的程度,得到殘疾補償金。收入狀況根據受害人的不同情況分為: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1)對此受害人要提供所在單位的合法證明(證明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工作時間、工作崗位、工作收入),司法實踐中,對是否應當提供勞動合同、社會保險交費證明、完税證明、工資單等證明材料,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對此有不同看法。筆者認為從保護弱者的角度,另外根據我國現在的實際情況。受害人沒有提供前述材料就一律對其誤工費不予支持,顯然與法與情相悖。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有些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如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並不會扣發或者全部扣發其(工資)收入。對這部分受害人,如果同樣對其按照全部收入(工資)進行賠償,受害人將得到雙重收益,這與侵權法的填補損害的基本功能不符。

2、對於沒有固收入的,筆者根據户籍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不同分為:

(1)城鎮户籍或者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如暫住證、房屋租賃合同或者其他證明),受害人要提供其户籍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證明,然後提供其從事何種行業的證明(如營業執照、營運證明等),提供前述證明後,才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2)對農村户籍或者經常居住地在農村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農村居民純收入來計算。

3、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時已經年滿60週歲的,其誤工費如何計算?有人認為不能主張誤工費,因為60週歲以上的人,根據法律規定,屬於失去勞動能力的人,是被贍養的對象,所以不存在支付誤工費的問題;筆者認為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對待,因為年滿60週歲不一定就喪失勞動能力,仍有很多人在不同崗位從事着不同的工作。另外,城市居民有一部分人年滿60週歲後可以得到退休工資的話,那麼農民就沒有了。因此,只要受害人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存在誤工損失,就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但是應當提高對其誤工收入相關證據的審查標準。

綜合上面所説的,造成他人輕傷同樣也是需要給予相應的賠償,而對於賠償的項目同樣與其它的傷害項目是一樣的,對於醫療的費用就會按照醫療實際給的單子來進行報銷,所以,在出了事故之後就一定要積極的賠償,這樣才能算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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